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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姚庆香与陈志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庆香,陈志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姚庆香,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志芳,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庆香与被告陈志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欲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庆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庆香撤回对被告陈志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姚庆香负担。审判员 林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黄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