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赖跃荣与黄绍华、罗雨文、湘潭市新亿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跃荣,黄绍华,罗雨文,湘潭市新亿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赖跃荣,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黄绍华,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罗雨文,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湘潭市新亿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线金属材料市场429号门面。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跃荣与被告黄绍华、罗雨文、湘潭市新亿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跃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跃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赖跃荣负担。审 判 长 田 园审 判 员 陶华英人民陪审员 陈立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