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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黔江区公安局与赵昌淑,张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赵昌淑,张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解放路480号。法定代表人:陈加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庆、葛咏,该局干警。被告:赵昌淑,女,生于1941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洪,男,生于1970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与被告赵昌淑、张洪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负担。审 判 长  殷贤宏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