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圣云与张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659号原告:张圣云,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汪贤乐,舒城县河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圣海,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云诉被告张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圣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圣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圣海负担。审判员 宋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