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黄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于某,个体。委托代理人:戴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无业。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庭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0元,此款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前偿还30000元,2015年11月18日前偿付30000元,2016年2月18日前偿付30000元。如被告任何一期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则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未清款项。其他方面无争执。本案诉讼费用10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博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