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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13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利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某某诉称:2013年9月,钱某某与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2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名方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方某某不务正业,喜欢打牌,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孩子满月后,钱某某带着孩子回到娘家,方某某未为孩子买过奶粉和用品,对家庭极不负责,从不关心孩子和妻子,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一、钱某某与方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方某甲由钱某某抚养教育,方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方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钱某某与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2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方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期间,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有所淡薄。2015年4月20日,钱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具状本院,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钱某某与方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正常。只要双方能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相互尊重和理解,加强交流和沟通,多从家庭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对钱某某要求与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钱某某要求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