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二终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玉坤与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讲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玉坤,张讲周,阜南县朱寨镇李集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坤,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杨振,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讲周(又名张成),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审被告:阜南县朱寨镇李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蒙城县。负责人:李士军,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明,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坤、原审被告张讲周、阜南县朱寨镇李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集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8日、2011年8月16日,被告天创公司同被告李集村委会签订了房屋代建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天创公司为被告李集村委会代建李集中心村项目及第三期协议。合同签订后,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张讲周。被告张讲周在承建过程中共欠原告门窗款45000元,2012年9月29日,被告张讲周给原告书写了欠条。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张讲周催要,后与张讲周失去联系,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天创公司同被告李集村委会签订了房屋代建协议书,约定由天创公司为李集村委会代建李集中心村项目,被告天创公司是合同义务主体。合同签订后,虽然被告天创公司将此工程交由被告张讲周进行建设,张讲周为实际施工人,但被告天创公司依然是对外承担义务的主体,因此被告天创公司应当承担该工程债务的清偿责任,被告张讲周作为实际施工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创公司辩称代建协议书上的印章系伪造,没有对张讲周进行授权,付款也不是公司付款,是个人行为,欠工程款应由张个人承担,该公司既不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又不申请对印章真伪进行鉴定,此辩称不予采信。被告李集村在新农村建设中起引领、协调作用,该代建工程不是村办工程,是为所在地38位农户代建房屋,实际欠款人是农户,故李集村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玉坤门窗款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被告张讲周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王玉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宣判后,天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创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作出错误判决。上诉人未与李集村委会签订代建协议,更未把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王玉坤,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偿还门窗款属认定事实错误。1、王玉坤所举代建协议中“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他人私刻,假冒上诉人名义实施的行为。上诉人的合同专用章是在2013年1月1日才启用,该两份印章完全不同。2、即使该代建协议的印章无法确定,所谓的代建协议亦属于无效合同,过错方在李集村委会,该土地未履行土地占用报批手续,没有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该项目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属于无效合同。3、该案的欠款纯属张讲周的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王玉坤所举证据3因张讲周未到庭而无法查证,上诉人无法核实,直接让上诉人承担偿还责任,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且欠条说明是门窗款,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是李集中心村项目欠款,且上诉人未给张讲周授权签字,也未签章。4、李集村委会是发包方,且李集村委会直接向张讲周收取了房屋及土地款30万元,并直接把出售给村民。李集村委会未向张讲周支付工程款,应在发包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李集村委会也应当承担责任。5、本案诉讼费判令全部由上诉人承担明显错误,一审法院部分支持被上诉人王玉坤的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承担显属不当。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王玉坤辩称: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明确放弃鉴定合同专用章真伪,没有证据证明合同专用章属于私刻。该工程是合法工程,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李集村委会述称:代建协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与上诉人在代建协议上盖章,合同成立。天创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按法律规定对印章真伪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新农村建设符合法律及政策的规定,且该工程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张讲周的行为属于天创公司的职务行为。代建协议第一条第1、2项清楚的约定,答辩人在新农村建设中负责办理项目报批手续及协调。张讲周通过答辩人将30万元的先期投资款,返还给了该工程的先期投资人,李集村委会并没有得到该款。村民朱春亮购买房屋,李集村委会仅是见证人,不是当事人。原审被告张讲周没有进行答辩。本院根据有效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天创公司是否与李集村委会签订代建协议,协议是否有效;2、天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安装门窗工程款责任;3、李集村委会是否承担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负担是否正确。关于天创公司是否与李集村委会签订代建协议,协议是否有效问题。阜南县朱寨镇李集村民委员会与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16日和2011年9月18日,签订两份代建协议书,均加盖有阜南县朱寨镇李集村民委员会公章和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上诉人虽主张代建协议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他人私刻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申请对上述印章进行鉴定,因此,对于天创公司认为其在代建协议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为他人私刻,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代建协议合同主体为上诉人和李集村委会。李集村委会与天创公司签订的代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代建协议有效。上诉人认为代建协议无效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天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安装门窗工程款责任的问题。天创公司与李集村委会签订代建协议时,张讲周代表天创公司在代建协议上签字,且王玉坤现持有该代建协议的原件,因此,王玉坤在承接安装上诉人代建新农村建设项目门窗业务时有理由相信,张讲周的行为是代表天创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王玉坤为代建项目安装门窗业务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天创公司承担。经张讲周与王玉坤结算,该工程还下欠王玉坤门窗款45000元,该结算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天创公司承担。关于李集村委会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李集村委会与天创公司签订代建协议时约定,所建房屋全权由乙方(天创公司)销售并收回资金,并未约定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显然,李集村委会并非支付工程款的主体,因此该门窗款不应当由李集村委会承担。上诉人称李集村委会收取张讲周30万元的房屋土地款,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因该款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对于该上诉理由本案不予审查。关于本案诉讼费用负担是否正确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一审法院部分支持王玉坤的诉请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王玉坤负担未支持部分的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全部案件受理费,由天创公司负担不妥,应予纠正。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13.47元,被上诉人王玉坤负担1671.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万学林审 判 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