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志高与金东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高,金东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李志高,男,汉族,现住和龙市。被告:金东淳,男,朝鲜族,现住和龙市。原告李志高诉被告金东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志高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李志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光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