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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2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与庄秋腾、庄淑英、庄国金、曾伟鹏、庄茂忠、杜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庄秋腾,庄淑英,庄茂忠,庄国金,曾伟鹏,杜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459-1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涂寨镇文笔街南193号,组织机构代码X2962451-1。被执行人庄秋腾,男,1977年9月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淑英,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茂忠,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国金,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曾伟鹏,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杜丽云,女,1977年4月2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庄秋腾、庄淑英、庄茂忠、庄国金、曾伟鹏、杜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还款。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