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孙为民与郭安堤、白山市怡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为民,郭安堤,白山市怡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3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为民,男,汉族,现住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安堤,男,汉族,现住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怡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王立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泽,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孙为民因与被申请人郭安堤、白山市怡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孙为民于2015年5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特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批准。本院认为,孙为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为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金 福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东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