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琼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江北建新北路建新西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琼,中国工商银行江北建新北路建新西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26号原告田琼,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江北建新北路建新西路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琼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江北建新北路建新西路支行储蓄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琼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琼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琼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