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薛发林与阎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发林,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薛发林。被执行人阎锋。薛发林与阎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2014)庆城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阎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薛发林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阎锋给付羊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阎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股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阎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薛发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阎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薛发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巨蕊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