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国芬、陈锐烁与陈昭波、杨映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芬,陈锐烁,陈昭波,杨映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芬,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锐烁,男,200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法定代理人:陈国芬,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上诉人陈锐烁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昭波,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谢洪雁,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小霞,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映贞,女,194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上诉人陈国芬、陈锐烁因与被上诉人陈昭波、原审被告杨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芬、陈锐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国芬、陈锐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陈国芬、陈锐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玲代理审判员 吴合波代理审判员 吴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置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