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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程绍波、高新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绍波,高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终字第89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绍波,吉林省永吉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于2012年2月23日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新,吉林省永吉县人,住永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绍波、高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程绍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伟光、付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程绍波、原审被告人高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26日夜,被告人程绍波在永吉县口前镇锦绣花园6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楼下的捷达车撬坏,盗得人民币170元及钱包、银行卡等物品。2014年4月7日夜至8日凌晨,程绍波先后在永吉县口前镇盛世家园小区7号楼下,采取用铁棍撬车的方式,将被害人方某某的羚羊出租车撬坏,盗得人民币70余元;在9号楼下,将被害人于某某的羚羊出租车撬坏,盗得人民币80余元;在3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高某某的起亚K3轿车撬坏,在车内未盗得物品。在永吉县口前镇水电新区10号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现代途胜越野车撬开,盗得人民币70元。在永吉县口前镇鑫东小区7号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丰田越野车撬坏,盗得LV手包及包内身份证、三张工商银行卡、二张光大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程绍波在永吉县口前镇水电超市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从盗得的银行卡内提取现金人民币11600元。2014年5月18日夜至19日凌晨,程绍波伙同被告人高新、经事先预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棍、螺丝刀,在口前镇东方名苑3、4号楼下,将被害人刘某乙、聂某某的比亚迪F3、奔腾B50轿车玻璃撬坏,在刘某乙的车内盗得壁纸刀一把,在被害人聂某某车内盗得人民币40元;在口前镇东方名苑4号楼下,将被害人程某某的尼桑骊威轿车撬坏,盗得人民币80元。在永吉县口前镇东山街公共厕所附近,将被害人刘某丙停靠在路边的宝马轿车撬坏,盗得暇步士包一个、手包一个、苹果5手机一部、三星2014年手机一部、人民币3300元。在永吉县口前镇水电新区11号楼下,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姚某某停在楼下的三菱帕杰罗越野车撬坏,盗得稻草人钱包一个及人民币3300元、身份证、光大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卡十张。高新到自动柜员机盗取其中一张光大银行卡中人民币2万元;程绍波在口前镇吉桦路农发行楼下将被害人杨某甲的斯巴鲁傲虎越野车撬坏,找到车钥匙将车打火,与高新开车行驶到永吉县西阳镇后返回口前镇将车放回原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壁纸刀价值人民币10元,被盗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3681元,被盗三星2014手机价值人民币16715元;被盗暇步士公文包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盗稻草人钱包价值人民币100元。2014年6月26日夜,程绍波携带螺丝刀在永吉县口前镇华东小区楼下,将被害人唐某某的捷达车撬坏,将车内李金库身份证及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盗走;在永吉县口前镇水电新区8号楼下,将被害人崔某某的三菱欧蓝德吉普车右前门撬坏,将车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等物品。2014年7月2日夜,程绍波携带铁棍,在永吉县口前镇河东小区一楼5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奔腾轿车撬坏,将车内皮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500元,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物品;在永吉县口前镇河东小区13号楼5单元楼下,从被害人庄某某的别克凯越轿车的天窗进入车内,盗得酷奇钱包一个及银行卡、卡西欧相机一台。在永吉县口前镇东方名苑13号楼下,将被害人杨某乙的马自达6轿车撬坏,被发现后逃跑。在永吉县口前镇锦绣花园6号楼下,将被害人关某某的现代越野车撬坏,未盗得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卡西欧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2375元。程绍波、高新经抓获归案。高新全部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二被告人的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抓捕经过及高新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撤销表,证实二被告人被抓捕情况。3.取款记录,证实:卡号为×××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自2014年4月8日2时38分起至40分止被五次取款,合计取得人民币10100元。卡号为×××的银行卡于2014年4月8日2时48分被取款1000元,卡号为×××的银行卡于2014年4月8日2时34分被取款500元,以上取款七次,共取出人民币116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陆某某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程绍波于2014年4月末相识,其二人在一起基本都是程绍波消费,程绍波用过一个三星手机,还有一个酷奇包比较值钱。2.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永吉县口前镇理想时尚旅馆的工作人员。2014年4月至6月,程绍波经常在该旅馆住宿,但登记用的是孙宏伟的名。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27日6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锦绣花园6号楼楼下的银灰色捷达轿车(车号×××)的左侧主驾驶窗玻璃被砸,丢失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70元,二张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农行卡、二张工商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若干张发票、银行凭证等。玻璃损失400余元。2.被害人方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8日6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盛世家园7号楼楼旁的出租车(车号×××)的左侧主驾驶窗玻璃被砸,丢失现金人民币70元。玻璃损失100元。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8日6时30分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盛世家园9号楼楼下的出租车(车号×××)的驾驶室窗玻璃被砸,丢失现金人民币80至90元。玻璃损失120元。4.被害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7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盛世家园3号楼楼下的起亚K3轿车(车号×××)的右前侧车窗玻璃被砸,未丢失物品。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8日5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水电新区10号楼楼下的现代轿车(车号×××)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被砸,丢失现金700余元,车载冰箱一个、建设银行卡、医保卡、驾驶证、身份证、黑色手包,总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车玻璃损失1000余元。6.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8日2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鑫东小区7号楼楼下的车(车号吉AX0**)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被砸,丢失钱包一个、手包一个,价值6000余元、身份证、二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工商信用卡、一张光大银行卡、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二张工商银行卡里被取走现金11500元,还有一张光大银行卡里被取出200元,其被取出11700元。车玻璃损失1000余元。7.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5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豪亨家园3号楼楼下的比亚迪F3车(车号×××)的驾驶室车窗玻璃被砸,丢失壁纸刀一把,价值人民币10元,车玻璃损失人民币300元。8.被害人聂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5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豪亨家园4号楼楼下的奔腾B50车(车号×××)的驾驶室车窗玻璃被砸,丢失海信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40元。9.被害人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6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豪亨家园4号楼楼下的尼桑骊威车(车号×××)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被砸,丢失现金人民币800元,车玻璃损失450元。10.被害人刘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5月18日晚11时30分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东山街公共厕所旁的宝马车(车号×××)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被砸,丢失一个背包、一个手包、一部苹果5手机、一部三星2014手机、现金人民币4000元左右、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行车证等证件。11.被害人姚某某陈述及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卡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一张,证实:2014年5月19日2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水电新区11号楼楼下的三菱帕杰罗吉普车(车号×××)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被砸,丢失稻草人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300-3400元,还有二张光大银行卡、二张工商银行卡、二张信用社银行卡、二张建设银行卡、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卡、身份证、还有一些票据。其光大银行卡被分七次取出现金2万元。车玻璃损失300元。12.被害人杨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5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农发行楼下的斯巴鲁车(车号×××)的驾驶室车窗玻璃被砸,车里的车钥匙被盗了。13.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27日8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华东小区一幢楼下的捷达车(车号×××)副驾驶窗玻璃被砸,丢失其丈夫李金库的身份证,还有银行卡。14.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27日8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水电新区8号楼楼下的三菱欧蓝德车(车号×××)副驾驶窗玻璃被砸,丢失钱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驾驶证和银行卡。车玻璃损失1000余元。1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7月3日,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河东小区7号楼楼下的奔腾车(车号×××)副驾驶窗玻璃被砸,丢失皮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驾驶证和行车证,皮包价值700元,车玻璃损失200余元。16.被害人庄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7月3日6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河东小区13号楼楼下的别克凯越车(车号×××)的车内物品被盗了,丢失卡西欧数码相机一台,酷奇钱包一个。相机价值2500元,钱包价值1280元。17.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7月3日1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东方名苑13号楼楼下的马自达6轿车(车号×××)被一个男的砸了,被我当场发现,我喊了一声,他就离开了。我的车副驾驶的车窗玻璃被砸坏了。玻璃损失500元左右。18.被害人关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7月3日6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永吉县口前镇锦绣花园6号楼楼下的现代车(车号×××)的副驾驶的车窗玻璃被砸坏了,没丢失东西。玻璃损失260元左右。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程绍波供述:2014年3月26日半夜,其在永吉县口前镇锦绣花园小区用铁棍砸开一辆灰色捷达车的车窗,将窗玻璃卸下,盗得一个黑色钱包,内有100多元人民币。铁棍是在吉林市青岛街一家五金商店买的。盗得的物品被我随意扔到路边了。2014年4月7日半夜,其在永吉县口前镇鑫东小区用相同的手段盗窃了一辆丰田吉普车,车内有一个棕色手包,手包里有几张银行卡,还有一个身份证。其用三张银行卡在河边农行的自动取款机和水电超市斜对面的建行自动取款机取的钱,共取了11000多元。手包、身份证、银行卡被其丢弃,现金被其花掉。2014年5月18日,高新打电话找程绍波喝酒。程绍波约高新到其住的理想网络旅店,二人酒后,高新说出去溜达,在溜达期间,高新提出整点钱(偷车里的东西和钱)。二人在一工地找到一个铁棍(程绍波在此前买了一把扁头螺丝刀),二人来到永吉县口前镇豪亨家园一楼下,程绍波用铁棍撬了一辆红色比亚迪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在这辆车里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二人又去的水电新区小区,在一幢楼下,程绍波撬了一辆三菱吉普车,盗得手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余元,还有几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作完这起案子后,二人又去的永吉县口前镇农发行附近,在道边有一辆斯巴鲁吉普车,程绍波用螺丝刀将该车玻璃撬坏,在车内找到该车钥匙,并驾驶该车拉着高新驶往永吉县西阳镇,快到西阳镇时,程绍波觉得事太大,就开车往回走。到永吉县口前镇邮政储蓄时,高新下车。程绍波将车送回原位后,高新喊程绍波,告诉其取到钱了。二人就分开了。2014年7月2日半夜,其在永吉县口前镇河东小区7号楼楼下用铁棍撬了一辆黑色奔腾车,把玻璃撬坏,盗得一个手包,内有行车证和驾驶证,没有钱,其把手包扔到道边上了。又在13号楼楼下发现一辆别克轿车,该车天窗没关,其从天窗爬入车内,盗得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其见没钱,就将包扔到道边。后其又去东方名苑13号楼楼下,其用铁棍撬了一辆马自达6轿车的车窗,将车窗玻璃卸下,这时,有人在楼上喊,其就跑了。每次盗得的钱被其花了,其他物品被其随手扔了。2014年5月18日,其与高新在豪亨家园撬完红色比亚迪车后,又用同样的手段撬了一辆黑色奔腾车,未盗得物品。之后,又撬了一辆尼桑吉普车,也未盗得物品。二人又去的东山街,在东山街公共厕所,程绍波用螺丝刀将一辆宝马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撬坏,盗得一个蓝色背包,内有现金2900元,还有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和一部三星金边翻盖手机,现金被二人均分,三星手机分给程绍波,苹果手机分给高新。背包被高新随手扔了。后二人又来到锦绣花园小区,也是用同样手段撬了一辆白色现代吉普车,未盗得物品。2014年5月18日,二被告人的作案经过:先去的豪亨小区撬的红色比亚迪轿车、黑色奔腾车、尼桑吉普车,然后去的东山街撬的白色宝马车,又去的锦绣花园小区撬的白色现代吉普车,之后去水电新区撬绿色三菱吉普车,之后去的农发行门口撬的斯巴鲁吉普车。在比亚迪盗得的1000元被二人均分,在宝马车里盗得的2900元被二人均分,在三菱吉普车盗得的2800元被二人均分。2014年6月26日半夜,程绍波用同样手段撬了一辆灰色捷达车,车内有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被程绍波扔了。之后,其又去了水电新区,还是用同样的手段撬了一辆三菱吉普车,也是身份证和驾驶证等,被程绍波扔了。2014年7月2日半夜,程绍波用同样手段撬了一辆现代吉普车,未盗得物品。其作案工具都是在吉林市青岛街一家五金商店买的,作案后随手扔了,其所得的三星手机在6月份,被其卖给吉林市朝阳街一家手机店了,得款4000元。2014年4月7日半夜,程绍波先去的口前镇盛世家园小区,在盛世家园小区撬了三辆车,之后去的水电河西小区,在水电河西小区又撬了一辆车,最后在鑫东小区撬了一辆丰田吉普车。在盛世家园小区盗得100多元现金,具体数记不清了。在水电河西小区盗得什么物品记不清了。4月7日盗得的现金被其存到邮政银行的储蓄卡里了,具体数记不清了。被告人程绍波第五次供述拒不承认以前的供述,称是办案人员打他,逼其承认的。2.被告人高新的陈述与辩解:2014年5月18日,程绍波去吉林市找我,让我和他回口前,我就和他来到口前。到了程绍波住的旅店,我们喝的啤酒,快喝完时,程绍波说钱快花完了,咱俩出去溜溜去,看看车里面。然后,程绍波从挂在墙上一个黑书包里面拿出一顶黑鸭舌帽、一件蓝色牛仔服、一条裤子、一双休闲皮鞋、一件黑色外衣带拉锁的,一个螺丝刀、一把短的折叠刀、一个手电筒,当时床上还放着一个酷奇背包。然后程绍波把裤子和牛仔服穿上了,还把那顶帽子也带上了,我把程绍波拿出来的那件黑色带拉锁的外衣穿上了,我俩就从旅店出来了,出来的时候大约晚上11点多钟。我俩先在豪亨小区3号楼楼下撬的一辆红色比亚迪轿车,程绍波用螺丝刀子撬车的驾驶席或者副驾驶席的车窗玻璃,我在一边帮程绍波望风,然后又到的豪亨小区四号楼楼下撬了一辆黑色奔腾B50轿车和一辆尼桑骊威轿车,之后去的东山街公共厕所对面撬的白色宝马轿车,又去的锦秀花园小区撬的白色现代吉普车,之后去的水电新区小区撬的绿色三菱吉普车,最后去的农发行门口撬的斯巴鲁吉普车,在农发行门口还有一辆车车窗关一半,程绍波看里面没有什么东西就没撬。程绍波用手电筒往车里照,看看车里有没有什么物品或者车里手抠有没有,有的时候也不用手电筒照直接用螺丝刀子撬车窗玻璃,程绍波用螺丝刀子撬主驾驶或者副驾驶的车窗玻璃的边,把玻璃撬坏,将车窗玻璃卸下,然后程绍波从车窗位置钻到车内盗窃车内财物。在豪亨小区3号楼楼下红色比亚迪内盗窃到什么物品我不知道,我问程绍波里面有没有东西,程绍波说没有;在豪亨小区4号楼楼下黑色奔腾B50轿车内也没盗窃到什么东西;在豪亨小区4号楼楼下尼桑骊威轿车也没有东西;在东山街公共厕所对面的白色宝马轿车内盗窃到一部黑色三星2014手机和一部黑色苹果5手机,一个蓝色的背包,现金有3000多元钱,还有什么东西我就记不清了,程绍波把两部手机给我了,3000多元现金他拿着呢,那个蓝色背包让程绍波扔到边上的房顶上了;然后我俩到东山街公厕对面这辆白色宝马车停着边上的一个小区里面,程绍波把黑色苹果5手机给我了,他把黑色的三星2014手机拿走了,程绍波查了一下现金是3300元钱,程绍波给了我1700元钱,我俩分完之后,又去的锦绣花园小区撬的白色现代吉普车,具体是几号楼楼下我记清了,也是什么都没弄到。之后去的水电新区小区11号楼楼下撬的绿色三菱吉普车,在这辆吉普车里面盗窃到一个棕色钱包,钱包里面有3300元钱,还有很多张卡和一个身份证,在水电新区小区的一栋楼的侧面程绍波查的钱一看是3300元钱,程绍波查出来给我1600元钱,程绍波说:“钱不对劲吧?”我说“怎么不对劲呢,上次也是3300元钱,这次也是3300元钱,上次你给我1700元钱,这次给我1600元钱。”然后我俩又都把自己手里的钱查了一遍,我查我的是正好3300元钱。我俩又去的吉桦路农发行门口,我俩在农发行附近的一个小区楼栋里面,我俩在楼栋里面抽了一根烟,程绍波把钱包拿出来说:“里面这么多卡呢,你试试去。”我说:“别试了,太麻烦了。”程绍波说:“试一下吧,试一下吧。”这时候程绍波在钱包里面还拿出一张身份证,然后我就拿着身份证和那些银行卡去对面的邮政储蓄取试试密码。我去试密码的时候,我和程绍波说:“把帽子给我。”程绍波就把帽子给我了,我和程绍波一起从楼道里面出来的,在农发行门口附近停了一排车,程绍波和我说:“你去试吧,我看看这块(看看这块停的车还有没有能撬的)。”然后我戴着帽子去的对面的邮政储蓄自动提款机试的密码。我到了邮政储蓄自动提款机我从手中的银行卡里面随便拿了一张放进提款机了,然后按照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的密码,就试了一次密码就正确了,我就开始取钱,取了六次3000元钱,一次2000元钱,一共是2万元钱。取完钱我就从邮政储蓄出来了,我在邮政储蓄门口来回看,没看见程绍波,我就喊程绍波的名字,过了两三分钟,程绍波从农发行门口那过来了。程绍波和我说:“取着钱没?”我说:“取着了。”程绍波问我:“多少钱?”我说:“不知道,查查。”程绍波说:“先别查了,这些卡都试了吗?”我说:“没有,第一张就取出钱来了。”程绍波说:“对面有个斯巴鲁吉普车能开走,咱俩开走吧,往吉林去。”我说:“开吉林去还送回来啊?”程绍波说:“那还送回来啥了!”我说:“开走干啥去?”程绍波说“玩呗。”程绍波又说:“你那些卡都没试呢?”我说:“没有。”程绍波说:“那把车开走试试这些卡去啊。”我说:“附近哪还有提款机啊,偏僻一点的?”程绍波说:“西阳那面有一个。”我说:“西阳哪有啊?”程绍波说:“西阳有一个,后整的。”我说:“那走吧。”程绍波把我戴的黑色鸭舌帽要回去了,他戴在头上,然后程绍波开车拉着我就去西阳了。在车上程绍波和我说:“你查查多少钱?”在我取钱的时候我自己偷着留下了3000元钱,在车上我查是17000元钱,我给了程绍波8500元钱,剩下的我自己留下了。到西阳镇后,程绍波把车开到西阳镇信用社门前,我下车看提款机关了,然后我上车和程绍波说:“提款机关了。”程绍波说:“不试了?”我说:“回口前再找呗。”然后我俩就开车回口前了。程绍波把车停在口前镇吉桦路邮政储蓄门前的道边了,我在车上找了一条白色毛巾把脸蒙上了,然后我下车拿着银行卡和身份证去提款机试的,刚插了一张卡,就被提款机吞了,然后我就从邮政储蓄出来了。出来之后,程绍波说:“上百分百网吧那趟道那试试。”我说:“走吧,上吉林吧,上吉林试去。”程绍波说:“咋去啊,开车去啊?”我说:“那你还送回来啊,别开车去了,打车去吧。”然后我从车上下来了,程绍波就把车开到农发行门口了。我从邮政储蓄门前的这条道走到道对面的,我俩走到理想旅店,在房间内程绍波把衣服换下来了,我也把那件黑色带拉锁的衣服脱下来了,程绍波把螺丝刀子和手电筒放到那个棕色的酷奇单肩背包里面了。然后我俩拿着换下来的衣服从宾馆里面出来了,在吉桦路的道边有一个垃圾桶,我把我穿的那件黑色带拉锁的衣服扔进垃圾桶里面了,程绍波也把换下来的衣服扔到垃圾桶里了,然后我俩打的车去的吉林市厦门街鑫海足道。盗窃所得的钱都和朋友在一起花了。我和程绍波盗得的物品都分了,我得到一部黑色苹果5手机和14800元钱,这部黑色的手机我还在用,钱被我花了。程绍波得到一部黑色三星2014手机和11800元钱,他怎么花的我不知道。五、永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永)公(技)鉴(痕迹)字(2014)001号鉴定文书,证实:2014年7月7日,永吉县公安局对检材2014年7月3日在×××车顶用磁性粉刷显现指纹一枚、掌纹一枚与样本程绍波样本指印、掌纹是否为同一人所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现场手印与程绍波左手拇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现场掌纹与程绍波的左手掌根部掌纹为同一人所留。六、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1.更换银灰色捷达车(×××)左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230元。2.更换羚羊出租车(×××)左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120元。3.更换羚羊出租车(×××)左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120元。4.更换起亚K3轿车(×××)右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305元。5.更换现代途胜越野车(×××)右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800元。6.更换比亚迪F3轿车(×××)左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280元。壁纸刀的价格为人民币10元。7.更换奔腾B50车(×××)右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320元。8.更换尼桑骊威轿车右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330元。9.更换宝马523LI轿车右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3288元,黑色苹果5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681元,黑色三星2014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6715元,暇步士男款蓝色公文包的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10.更换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右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360元。稻草人牌直板折叠钱包的价格为人民币100元。11.更换斯巴鲁傲虎车右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1968元。12.更换奔腾B70轿车右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380元。13.黑色卡西欧数码相机的价格为2375元。14.更换马自达6轿车右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309元。15.更换捷达车(×××)右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190元。16.更换三菱欧蓝德越野车(×××)右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780元。17.更换现代吉普车(×××)右侧驾驶室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350元。七、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程绍波指认其砸车盗窃的现场。八、现场勘验笔录1.2014年7月3日8时20分,永吉县公安局对位于永吉县口前镇锦绣花园小区六号楼北侧楼下的现场进行勘验:在停放在现场的车号为×××的越野车的右前门下方脚踏板上提取足迹一枚。2.2014年7月3日7时20分,永吉县公安局对位于永吉县口前镇水电河东十三号楼北侧空地的现场进行勘验:在停放在现场的车号为×××的轿车的车顶提取指纹三枚、掌纹五枚、足迹二枚。3.2014年7月3日6时55分,永吉县公安局对位于永吉县口前镇水电河东七号楼楼下的现场进行勘验:在停放在现场的车号为×××的轿车的右前门后边框提取撬压痕迹。九、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程绍波现金人民币3187元,扣押被告人高新苹果5手机一部,并发还给被害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绍波、高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撬坏车窗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程绍波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后罪实行并罚。其多次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被害人财产损毁,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高新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程绍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高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程绍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程绍波宣告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二、被告人高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三、责令被告人程绍波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四、收缴被告人程绍波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187元发还被害人。上诉人程绍波认为:原审判决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程绍波、原审被告人高新于2014年3月至7月间,单独或结伙采用撬坏车窗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在永吉县口前镇盗窃作案18起,其中,程绍波参与盗窃18起,盗窃价值人民币63000余元,高新参与盗窃5起,盗窃价值人民币48000余元,共造成车辆损失人民币11000余元。其他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程绍波、原审被告人高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坏车窗的手段,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原审法院对高新量刑适当。关于上诉人程绍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程绍波在公安机关的所作的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鉴定结论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程绍波的犯罪事实能够予以充分证实;程绍波伙同高新共同实施的盗窃犯罪事实,有高新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原审法院根据程绍波盗窃的次数、手段、数额,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等情况,量刑并无不当,故对程绍波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业德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