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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耿振兴与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辛卫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振兴,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辛卫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耿振兴。被告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湾村。法定代表人万光辉,该公司经理。被告辛卫青。原告耿振兴诉被告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辛卫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为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东营市隆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饶县乐安大街北侧稻庄段工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xxxxxx**),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5月18起日至2018年5月17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该房产进行买卖、过户、赠予、毁损等,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