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边培琴与董传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传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37号边培琴,女,生于1975年2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王强,男,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传玲,女,生于1940年10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培琴与被告董传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培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培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边培琴负担。审判员 王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庞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