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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丽、陶兴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陶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黄丽被执行人:陶兴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丽与被执行人陶兴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3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