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执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湘潭正和船务有限公司,岳阳城陵矶新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执字第001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号华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3297533-7。代表人:蔡仁祥。被执行人:湘潭正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街道大同西路河西引桥*期门面*号。组织机构代码:77228660-0。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岳阳城陵矶新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港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6166863-0。法定代表人:蒋昌贵。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正和船务有限公司、岳阳城陵矶新港有限公司港口作业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海法商字00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阳城陵矶新港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人民币490000元,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岳阳城陵矶新港有限公司人民币78077元,被执行人岳阳城陵矶新港有限公司依上述生效判决书应履行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湘潭正和船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暂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湘潭正和船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湘潭正和船务有限公司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武海法商字00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铭辉代理审判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惠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