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建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建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683号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二期。法定代表人符莉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林,该公司职员。被告傅建尚。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建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建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