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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欧阳建红、阎陶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特字第8号申请深圳市后河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好国际大厦601室。负责人阎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冯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欧阳建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后河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欧阳建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后河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欧阳建红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本院对本案做出裁定前撤回对被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后河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被申请��欧阳建红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莫雁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傅千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