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六安市百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齐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百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齐优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六安市百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武,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优奇。原告六安市百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百业公司)为与被告齐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百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优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业公司诉称:2013年2月6日,齐优奇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0天,月利息2万元,同时约定逾期未能还款自愿承担借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内容,自借款至今,被告仅给付借款利息12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未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清偿借款100万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2万元计算);二、被告承担违约金30万元;三、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万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百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目的: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三,《借款合同》一份。证明目的: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0日,借款月利率为2万元,逾期偿还借款,被告自愿承担借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等;证据四,徽商银行账户查询清单。证明目的:2013年2月6日,原告通过其职工许跃云账户分20次给付齐优奇借款计100万元的事实;证据五,《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目的:许跃云系百业公司职工,其向齐优奇账户汇款受公司委托的事实。齐优奇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本院对百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二、四、五,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应予认定;证据三,真实性、关联性应予认定,但该合同中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高于相关法律规定,高出部分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百业公司(甲方)与齐优奇(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0日,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3年4月6日止,借款月利息为每月2万元,到期未能还款,乙方自愿承担借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同日,百业公司通过银行分20次给付齐优奇借款计100万元。后齐优奇除按月给付百业公司6个月借款利息计12万元外,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百业公司多次催要,齐优奇未予偿还。本院认为:百业公司与齐优奇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百业公司按约向齐优奇履行了出借义务,但齐优奇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百业公司诉称齐优奇应当给付每月利息2万元及承担违约金30万元之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万元,逾期货款承担借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该约定明显高于上述规定,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合并计算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优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百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违约金(自2013年8月6日起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六安市百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0元,诉讼保全费3000元,合计22920元,由被告齐优奇承担20000元,原告六安市百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