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戴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陈某某,女,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告戴某某,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戴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宏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2月27日,被告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陈德平借款40000元。2011年6月2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债权及债务。2014年,陈德平将原、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判决,判令原、被告共同偿还陈德平借款40000元。后被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陈德平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支付给陈德平20000元。原告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被告戴某某辩称,案涉借款发生在2002年,当时被告系通过原告向陈德平借款,而原、被告离婚发生在2011年,已经过去较长时间;离婚协议虽系被告所拟,但当时比较仓促,离婚协议中“双方各自承担债权及债务”应指在离婚前较短一段时间或离婚后发生的债权或债务由各自承担,而并不包括案涉债务;案涉债务应系双方共同债务,一人应负责一半,现原告仅支付了自己应负责的部分,无权向被告追偿。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与戴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2月27日,在陈某某与戴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戴某某以个人名义向陈某某的姐姐陈德平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到陈德平40000元。借款时,陈某某也在场。2011年6月20日,陈某某与戴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载明:“双方各自承担债权及债务”。后因陈某某、戴某某未返还上述借款,陈德平将两者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34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某某、戴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德平借款40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戴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履行义务,陈德平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陈德平与陈某某、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陈某某、戴某某分别还款20250元。陈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将20250元汇如陈德平的银行账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汇款凭证、和解协议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双方各自承担债权及债务”应系指双方对各自名下的债权及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案涉款项系被告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陈德平所借,而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该款最终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对案外人陈德平履行了部分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追偿符合法律规定,且其主张的数额也不超过代偿额,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与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代偿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戴某某负担(被告戴某某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已由原告陈某某向本院预交,被告戴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原告陈某某预付案件受理费300元中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高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