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某申请执行陕西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陕西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陕西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下的存款28168元(大写:贰万捌仟壹佰陆拾捌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