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良芹诉王庭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芹,王庭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王良芹,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袁思恒,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庭祥,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良芹诉被告王庭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良芹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良芹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良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良芹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