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冷法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章杰与郭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杰,郭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章杰。被执行人郭维。申请执行人章杰持(2014)冷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维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章杰货款193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郭维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郭维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章杰同意,本院拟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章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冷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章杰在被执行人郭维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阳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