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大连东港货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德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东港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法定代表人:杨喜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杰,女,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德顺,男,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大连东港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德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五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东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10月25日,东港公司与高德顺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和2014年10月31日高德顺出具的收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樊少忠代理审判员 阎明章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露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