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刘生建与孙彪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建,孙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民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刘生建,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彪德,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阿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生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孙彪德至今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彪德在甘肃银行阿克塞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01上的存款XXXX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