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湛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湛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