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4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蔡益清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饲料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益清,南京市江宁区饲料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40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益清,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某公司销售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饲料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60355-4,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772号。法定代表人邓可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安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宇(代理期限为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4月1日),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维(代理期限为2015年4月2日至审理终结),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益清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饲料公司(以下简称江宁饲料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益清,被上诉人江宁饲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安明、张慧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蔡益清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 林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代理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