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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菜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4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3月6日生。被告车某某,男,1974年3月6日生。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宝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