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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8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8128号原告王×,女,1980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仲华(原告之父),男,1952年4月6日出生。被告刘×,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仲华,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05年5月与被告相识,2011年1月11日在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三年多至今无子女,结婚这四年来,没有正常夫妻生活。双方婚后工作忙碌,聚少离多,导致感情逐渐变淡。双方曾协商进行协议离婚,并当着原告父母的面签署了一份协��书,但被告签署后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因原告已经35岁,希望尽快结束这段婚姻,重新寻找伴侣,结婚生子。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婚后感情稳定,我为了维护这段婚姻也做了很多努力。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在国内出差时间比较多,我也经常去国外学习,感情会因此变淡,但是感情基础还是很深厚的。我没有外遇,更没有家庭暴力,希望原告能给我个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刘×于2003年6月16日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本案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婚前感情基础深厚,相恋时间很长,有良好的夫妻感情。对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及偶尔发生的冲突,双方应互谅互让地通过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无相应证据佐证。现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要求解除与刘×婚姻关系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振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