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静、王静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戴岭驾驶的被申请人鲁山所有的车辆发生碰撞与鲁山、戴岭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静,王静驾驶的皖NWJ080车辆与被申请人戴岭驾驶的被申请人鲁山所有的皖NKK911车辆发生碰撞,鲁山,戴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41号申请人:王静,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鲁山,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清水河街道五里墩村化肥厂组,身份证号码341226198802101373。被申请人:戴岭,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王静驾驶的皖NWJ0**车辆与被申请人戴岭驾驶的被申请人鲁山所有的皖NKK9**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申请人王静的车辆受损。经交警队责任认定,被申请人戴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申请人戴岭驾驶的皖N×××××车辆,所有人为被申请人鲁山。因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该车辆保险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鲁山所有的皖N×××××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王静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鲁山所有的皖NKK9**号轿车;三、自即日起查封申请人王静所有的皖NWJ0**号轿车;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促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