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减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唐保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保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748号罪犯唐保国,男,1958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保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8日止)。2012年11月1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唐保国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唐保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奖励16个,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保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唐保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保国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唐保国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保国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代审判员 张龙鹏代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