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5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浩与武朝金、倪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武朝金,倪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5978号原告黄浩,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武朝金,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倪帆,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黄浩与被告武朝金、倪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朝金、倪帆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浩诉称:被告武朝金与被告倪帆系夫妻关系。被告武朝金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3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当日由被告武朝金签名确认借款事实,并出具借条给原告。现因原告急需用款,已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总是以各种借款推诿,甚至采取避而不见等形式赖债,至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而诉争债务依法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武朝金、倪帆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9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目之日止;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武朝金、倪帆共同负担。被告武朝金、倪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武朝金与被告倪帆系夫妻关系。被告武朝金在与被告倪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9月30日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黄浩借款8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浩现金80万元(捌拾万元)整借款人:武朝金2013.9.30”。嗣后,上述借款至今未得以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武朝金出具的借条、持证人为倪帆的结婚证复印件、福清市公安局渔溪派出所出具的关于二被告家庭成员的户籍登记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被告武朝金、倪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武朝金于2013年9月30日向原告黄浩借款800000元,有被告武朝金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告主张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未举证反驳,故可以认定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请求被告偿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9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目之日止的利息,由于被告武朝金出具给原告的上述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为此,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武朝金、倪帆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朝金、倪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浩借款80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朝金、倪帆负担16800元,由原告黄浩负担27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金清人民陪审员 王玉平人民陪审员 杨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微附注: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