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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李晓梅、李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李晓梅,李桃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负责人谭志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三清(特别授权),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晓梅,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桃花,女,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在本案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告李晓梅、李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以被告李晓梅已主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雪姣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文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