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利与被申请人蒋秋敏、德阳旌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太成投资有限公司、刘建辉、杨克志、唐红英、恒基汇通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唐某,女,生于1987年9月26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4日,住所地德阳市。被申请人德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四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8日,住所地成都市。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6日,住所地成都市。被申请人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7日,住所地成都市。被申请人**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公司经理。申请人唐某因被申请人蒋某某、德阳**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杨某某、唐某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某某、德阳**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杨某某、唐某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2万的财产进行查封、或账户资金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川F****号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蒋某某、德阳**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杨某某、唐某某、**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2万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川F****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