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5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肖春园、邢洁与吕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园,邢洁,吕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5617号原告肖春园,无职业。原告邢洁,无职业。被告吕楠。(未出庭)原告肖春园、邢洁诉被告吕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春园、邢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2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整用于其资金周转。约定8个月内归还。2013年4月1日借款期届满。原告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总是以各种方式回避拖延。更自2014年春节后一直拒不露面,并于2014年3月份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始售卖自己的房产。鉴于被告失去诚信,违反了约定,并有转移资产之风险。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二原告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收入证明一份。被告吕楠未出庭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楠于2012年7月27日向原告邢洁、肖春园书写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款人:吕楠××出借人:邢洁、肖春园今吕楠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利息为每月5000元,按每月底一次性支付,本金定于2013年3月底一次付清。吕楠2012年7月27日”庭审中二原告自认,该借款10万元为二原告经营小吃店的收入���,该款中有9万元为肖春园所有,其余1万元为邢洁所有。该借款以现金形式由原告肖春园于2012年7月27日交予被告吕楠。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款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吕楠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吕楠一次性偿还原告肖春园借款人民币90000元,偿还原告邢洁借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吕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请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永祺代理审判员 赵龙飞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