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尚佳佳与王莎莎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佳佳,王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36号申请人尚佳佳,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莎莎,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博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尚佳佳与被执行人王莎莎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莎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