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湖立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元福利与任小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元福利,任小军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立保字第14号申请人:元福利。被申请人:任小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元福利与被申请人任小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元福利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任小军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保全价值9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任小军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96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瑜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曹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