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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菁菁与张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菁菁,张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商初字第376号原告张菁菁,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87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被告张淑波,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52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方正县。原告张菁菁诉被告张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0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景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菁菁,被告张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张菁菁诉称:2015年02月15日,被告张淑波向原告张菁菁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款。到期后,经索要,被告未给付。被告张淑波辩称:欠款属实,但其现在无力一次性偿还。原告张菁菁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成立,向本院举示了欠据,并经当庭质证:意在证明被告张淑波于2015年02月15日借款5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款。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淑波对原告张菁菁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张菁菁举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张淑波未向本院举示证据。综合原告张菁菁与被告张淑波的诉辩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02月15日,被告张淑波向原告张菁菁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张淑波出具欠据,约定一个月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张菁菁索要,被告张淑波未给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张菁菁与被告张淑波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张淑波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原告张菁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淑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菁菁借款人民币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淑波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景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宇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