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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诉顾洪涛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方,顾洪涛,王平昌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洪涛。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平昌。上诉人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方因与被上诉人顾洪涛、王平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勇胜,上诉人王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顾洪涛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平昌到庭参加上诉。审理中,上诉人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方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于2015年5月11日、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00元,由上诉人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方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军欢审 判 员  朱国华代理审判员  盛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须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