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顺泰彩砖厂与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如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顺泰彩砖厂,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如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80号原告白银市平川区顺泰彩砖厂。负责人张成林,该厂厂长。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彩,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如淳。原告白银市平川区顺泰彩砖厂与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如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银市平川区顺泰彩砖厂以自愿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市平川区顺泰彩砖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白银市平川区顺泰彩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银市平川区顺泰彩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白银市平川区顺泰彩砖厂负担。审判员 吴祥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