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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丽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培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海娅。被告邱丽文。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 佩代理��判员陈静超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云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