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王耀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杨晓民。委托代理人何俊,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润青,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耀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王耀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之委托代理人何俊、董润青,被告王耀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入职,在法律与合规部工作,任中级法律事务经理,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4年度,分行根据总行的要求,进行部门架构改革,被告所在的部门需削减人员。同年8月,向被告发出转岗通知,供被告3个岗位选择,但被告拒绝选择。10月,被告参加高级经理竞聘,但竞岗未成。基于这一客观情况的变更,双方就合同变更未达成一致,分行遂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已向被告支付代通金及补偿金,故不同意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被告2014年12月10日-2015年1月6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532.10元(税前)。被告王耀明辩称,确认原告所述的入职、签约、岗位的事实。原告真正与其解约的原因是负责人出于私利,对其实行打击报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仲裁委的裁决。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11月,原被告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31日止,在法律与合规部工作,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被告的实际岗位是法律与合规部的中级法务事务经理;被告的实际薪资包括岗位工资3,085元、交通补贴500元、通讯费100元,另据考核发放浮动的绩效奖金。2014年3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加速推进分行人力资源管理改革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广发银发(2014)112号],要求各分行以“按需设岗、以岗定薪、竞争上岗、按绩取酬、岗变薪变”为主要内容的进行人力资源改革工作。5月底,原告召开会议,就项目的实施进行动员和部署。8月8日,原告发出《关于调整法律与合规部人员编制的通知》[广发沪人字(2014)0013],内容为:原法律事务岗的人员由4人核减为2人。2014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转岗通知书》,载明:截至目前,分行尚未收到你转岗意向的信息。鉴于此,分行将统筹安排你的转岗岗位,可选范围如下:公司客户经理、个贷客户经理、储蓄客户经理、信用卡业务经理、小企业客户经理。上述备选岗位中,你最多可选三个意向,并填写“回执”,于2014年9月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反馈人力资源部。若你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反馈,视作放弃转岗。2014年10月17日,原告发出《竞聘部门副总经理和高级经理职位的通知》[广发沪发(2014)391号],记载:截至10月22日可报名竞聘,符合资格的人员,参加面试和答辩。被告参加了这一竞岗。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竞聘结果的通知》,载明:……经考评委员会对你的面试、答辩和综合能力等情况的考评,并报党委研究决定,你的本次竞聘未予通过。2014年11月3日,原告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上海分行关于管理部门职位设置优化方案实施落地的请示》[广发沪报(2014)216号](下称“请示”),其中“特殊事项”对“管理部门未竞聘成功员工的重新定岗”一节记载:管理部门未竞聘成功的员工,原则上全部补充到经营单位或一线业务岗位,目标岗位包括:运营柜员、信用卡业务经理、储蓄客户经理、小企业客户经理、个贷客户经理……。员工本人若有转岗渠道,经确认后可纳入转岗目标岗位……。对未通过转岗面试的,拟重新定岗,原则上转至助理信用卡业务经理一职。2014年11月4日,原告发出《竞聘内设部门团队主管职位的通知》[广发沪发(2014)402号],11月5日,被告填写报名表,申请竞聘“法律与合规部副总经理”及“资产保全部团队主管”的职位。2014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分行因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部门架构、职位改革而实施管理部门定岗定编,致使你我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8月28日,双方就转岗事宜未能达成一致;10月23日你参加竞岗,未通过竞聘。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从2014年11月6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11月10日,被告书面回复原告,对原告的解约提出异议。11月17日及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解约补偿金(2个月工资)及代通金(1个月工资),共计29,220.51元。王耀明(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被申请人)撤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支付自2014年11月6日起的工资(按6,500元/月计算),同时加付25%补偿金。该委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裁决[黄劳人仲(2014)办字第2236号]:撤销被申请人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自2014年11月5日起与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12月10日-2015年1月6日期间的工资4,532.10元(税前);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广发银行为实施人才强行战略、持续提高核心竞争力,从而对企业的职位、薪酬、绩效、培训开发、人力资源等管理运营五大体系进行改革,此举无可厚非,值得推进、推广。然在改革过程中,会出现各类矛盾,原告对此应有充分的应对举措,化解矛盾、解决矛盾,也是更好进行改革的工作内容之一。原告在职位配备、岗位分配、人员安置上,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则进行,从而减少矛盾,让改革工作真正落实。原告在向总行的“请示”中表明,管理部门未竞聘成功的员工,原则上全部补充到一线业务岗位;员工本人若有转岗渠道,经确认后可纳入转岗目标岗位;对未通过转岗面试的,原则上转至助理信用卡业务经理一职。被告是法律与合规部中级法务事务经理,属于“请示”中涉及的管理部门的员工。对于被告这样的员工,在被告未提出转岗意向的情形下,按规则,原告应当让被告参加竞聘(倘若被告拒绝竞聘除外),在被告竞聘未成的情况下,原告才可将被告安排至业务部门任职。然原告的实际操作是“未收到你转岗意向的信息……分行将统筹安排你的转岗岗位”,即原告在未收到被告转岗意向的信息后,并未安排被告竞岗,在被告尚未参加竞聘的情形下,原告已经确认被告的竞岗不可能成功,故直接让被告选择到业务部门任职。原告对被告的任选,违背了分行所制定的方案的规则流程。原告在没有充分完成选任程序的情况下,即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过于草率。同时,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主要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因此,原告调整公司的组织机构,裁减职位的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告并不能以此作为合理解约的理由。综上,原告的解除劳动合同之举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坚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原告不同意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被告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仲裁申请的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委裁决“撤销”的这项内容,“通知书”是原告企业内部的一项决定,本院对此不作处理。本院判决原被告恢复劳动关系,就是对这一“通知书”内容的否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王耀明自2014年11月6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王耀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1月6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532.10元(税前)。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靖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夏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