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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唐某清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保公司铜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清,女,苗族,1949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委托代理人赵铁聚,男,苗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大庆南路。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延新路。公司负责人胡时可,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唐某清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20日前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某清医疗费、护理费等人民币18399.02元、案件受理费202.00元、执行费179.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支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济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金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