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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群生与刘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群生,刘弘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林群生,男,1969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苏雄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弘清,男,1972年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群生与被告刘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群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群生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群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群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悦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