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民二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闫玉龙、闫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闫玉龙,闫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民二初字第88-1号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长昆,法律顾问。被告闫玉龙,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闫玉东,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玉龙、闫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玉龙、闫玉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玉龙、闫玉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70.00元,退回原告6635.00元,另6635.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6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连生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重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