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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继厚申请执行王文学、徐小波、顾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厚,王文学,徐小波,顾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厚,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运输管理处职员,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王文学,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徐小波,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职员,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被执行人顾文忠,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水利局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赤仲裁字第4号仲裁裁决,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学在赤峰市敖汉旗贝子府镇有自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文学自有的位于赤峰市敖汉旗贝子府镇医院后的卫园住宅楼3单元4楼南户的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飞审 判 员  范廷义代理审判员  郑志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