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美丽与陈美丽、郑斯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美丽,郑斯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聪。委托代理人: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丽。被告:郑斯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美丽、郑斯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美丽、郑斯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