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07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宏兴隆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张雪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宏兴隆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张雪峰,万东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07458号原告北京宏兴隆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半壁I店农民转制培训基地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学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陆陆,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果,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峰,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被告万东彪,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西侧。负责人郭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一庆,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长城村。负责人刘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旭,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原告北京宏兴隆轻钢彩板��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隆公司)与被告张雪峰、万东彪(以下均称姓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顺义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秦皇岛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兴隆公司诉称:2010年5月,宏兴隆公司将所承包的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结构安全工程转包给了万东彪,万东彪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张雪峰。同年7月14日,张雪峰雇佣的工人王正超在施工过程中被吊车吊起的楼板碰伤。后王正超将宏兴隆公司、张雪峰、万东彪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雪峰、万东彪不具备承接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故判决宏兴隆公司、张雪峰、万东彪三方连带赔偿王正超172982.19元。判决���效后,宏兴隆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给付王正超各项赔偿共计176000元。由于肇事吊车在人保顺义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在永安保险秦皇岛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宏兴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支付宏兴隆公司因履行生效判决赔偿给王正超的176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宏兴隆公司与四被告之间均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宏兴隆公司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四被告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宏兴隆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甄玉斌人民陪审员 方 猛人民陪审员 刘凤芝二○一五��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